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关于开展《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月活动的的通知
点击量: 2481 日期: 2008-03-04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今年3月1日是《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积极营造关心爱护精神疾病患者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月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条例》,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各地要结合《条例》要求,对本地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
  2、积极构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精神(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加强精神卫生社区服务三级网络建设,推进社区心理卫生四级服务模式,形成功能完善、制度完备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3、依法加强管理。各地要依法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开展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加强精神(心理)卫生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提高专兼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制定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水平。
  二、精心组织,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
  1、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学校、社区的精神(心理)卫生知识讲座,在宣传月期间至少选择一所学校开展《条例》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的培训,提高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
  2、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悬挂横幅、电子屏幕、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每个医务人员进一步了解《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和设有精神科的综合性医院要开展义诊和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3、《条例》宣传月期间,我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3月1日在吴山广场开展大型广场宣传咨询和《条例》宣传展板评比活动及获奖展板全市巡回展;在《杭州卫生》开设精神卫生专版,宣传《条例》;与各区、县(市)共同开展困难重性精神病人生活、医疗保障的摸底调查。
  各地在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将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08年4月9日前报我局疾控处(联系人:郭君萍,联系电话:87064539,传真:87914782,邮箱wsj.jkc@hz.gov.cn)。 
                                                                   杭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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