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将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学习贯彻《精神卫生法》,加深对法的理解,依法管理、依法加强精神卫生临床,不断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2013年3月13日,由杭州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周侃主持召开了贯彻《精神卫生法》研讨会,卫生局副局长方健国、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延祥、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宇龙、西湖区人民法院朱小琼、市第七人民医院院长张永华、党委书记赵刚、副院长王义强、富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沈旭明等人参加。
会议首先由张永华院长就《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特别是结合临床以及医院管理中,针对十多条比较容易造成概念混淆和医患纠纷的条文及疑点进行了报告。对法条中的“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如何操作?非自愿原则标准如何把握?对法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中自愿出院的适用问题,对院外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院该如何处置?如何保障患者的通讯和会见等权力?等问题,表示医疗具体实施中难以把握,希望法院人员提供建议。
围绕如何理解法条精神,并结合目前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实际,西湖区法院朱小琼、市中法院吴宇龙从法律专业,从法官的角度进行了解读,提出了看法。两位法官都认为,法律对精神卫生原则、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患者的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施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这肯定是精神卫生的方向。但客观现实与真正落实法律肯定存在一定的距离,目前还缺乏完善的配套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这给医院带来很多难度。因此,大家也是边执行,边探索,边完善。如:一是对信息报告是否侵犯患者隐私的问题,法官认为这是职务范围内的信息报告,不应该作为侵犯隐私的问题。二是对法律三十条所述非自愿情况下住院,做好有相关部门出台细则,一遍具体实施中把握。若无细则,只能由医院对条文作判断标准。三是对自愿住院病人可以随时出院的问题,该法已明确规定。但目前社会康复机构不健全,这需要政府各部门全力配合。四是对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近亲属不同意,但仍需强制住院,但由医务人员强制实施与法不符,故精神病专科医院应该设立相应可以强制病人住院的部门或人员。两位法官的解读对医院的实际操作起到解惑与指导作用,对医院准确把握,依法操作具有实际意义。
最后,方健国副局长就进一步贯彻《精神卫生法》提出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理解、知晓、执行,最后成为自觉行为,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全市专科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精卫工作者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专业培训不留空白,法律条文人人理解,人人掌握。
二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各个专科医院在操作层面的规范和制度必须到位。市七医院作为全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领头羊,应尽快在诊疗规范、出入院标准、信息报告等方面加强制度规范的修订、完善,确保能依法、规范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三要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精神卫生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是促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最佳途径。通过多部门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争取各个部门的支持,达成一致意见。
四要进一步加强梳理总结。我国还将出台《精神卫生法》相关实施细则。正是因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复杂性,《精神卫生法》经历三十年才出台;正是因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公共性,涉及公共卫生、社会维稳等,因此才须出台。在配套细则、方案未出台之前,各地、各级精卫办要先行将该法中存有歧义之处等问题整理出来,市精卫应与司法、公安民政、残联等多个部门加强协调沟通,逐级向上反映基层实施中的问题,利于上级尽快制订实施细则。
( 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