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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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关于院领导接待日工作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07-11-05 点击量: 2674

  为密切联系全院干部职工,畅通建言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医患沟通,和谐医患关系,及时解决职工、病人及家属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医院设立“院领导接待日”。为使“接待日” 经常化、制度化,真正发挥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细则。 
    一、接待时间、地点 
    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为“院领导接待日”。接待地点上午设在门诊接待室,以接待病人为主;下午设在负责接待的领导办公室,以接待本院职工为主。
接待排班表由院办负责安排。负责接待领导如临时有事或出差无法接待时,可提前告诉院办室,以便调整接待领导。如接待有变化,院办负责及时通知被接待本人。
    二、接待人员
  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轮流值班,必要时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日”上午原则上应有1—3名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
  三、接待对象
  患者及患者家属、医院职工(包括在职职工、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等)
    四、接待内容
    1.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各类投诉;
    2.向职能部门反映,未解决或得不到明确答复的问题;
    3.检举、揭发或其他需向领导提出的事项;
    4.较难解决或需院领导决定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五、接待程序 
    1.全院职工或病人、家属均可利用这一时间,采取电话、书面或到接待室座谈等方式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医院领导听取、了解来访职工反映问题,必要时,通知有关责任科室到场接待处理。
    3.由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与责任科室负责人当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4.由参加接待的院领导向来访群众答复与沟通。涉及医疗纠纷等医患矛盾的,积极引导来访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六、交办、督办、反馈、建档 
    1.交办。在来访接待中不能当时处理的,由参加接待的院领导在登记表中批示,提出意见,再由院办向有关承办科室交办,限期办结。登记表原件留存,复印交办。 
    2.督办。来访接待日交办的信访案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3.反馈。承办科室应根据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查办。不得推诿、拖延、敷衍,一般要求在一周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交院办,院办将处理情况统一汇总,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4.建档。院领导接待日来访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由院办保管、归档。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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